《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广告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包括电子烟)广告、处方药广告。
二、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已通过广告审查的,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资料图】
三、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内容的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
四、不得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五、不得通过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以及虚假的奖励承诺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六、不得在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时,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七、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显著标明“广告”。
八、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九、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用户一键关闭。
十、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十一、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