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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报备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煤矿企业在实施重大危险作业之前,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上报煤矿上级企业审定、书面同意后,在企业实施重大危险作业10日前,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
“煤矿重大危险作业一出事故,就是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大。《制度》的出台是煤矿企业开工前对重大危险作业的一次审查和监督,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风险辨识研判与管控,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效能。”记者获悉,《制度》所指的重大危险作业包括井口封闭矿井的启封作业与长停矿井(7天及以上)入井侦查;井口与井下动火(焊接、切割、皮带硫化等)作业;长距离电缆人力运输作业等18项内容。
针对煤矿报备的资料,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其组织技术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审查。重点审核风险辨识评估是否精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靠、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煤矿企业对经核准的重大危险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专题培训,按规定配备相关的设备与装置(装备)方可施工作业。
煤矿企业在实施重大危险作业时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制度》规定由煤矿企业带班负责人现场指挥,杜绝现场与措施“两张皮”,煤矿企业在重大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需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要重新报备审查或核准。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内容以及风险程度,派员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过程跟踪督促,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作业完成后,煤矿企业需报告重大危险作业完成情况,进行信息闭环管理。
《制度》还规定未经报备核准的重大危险作业不得实施。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备,自行实施重大危险作业的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对安全技术措施不可靠、不落实、冒险蛮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