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 二、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